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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及应对措施
发布时间:2020-08-09 00:00      阅读次数:446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及应对措施

(曹文萍 王芳)

引言:内蒙古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针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能面临的一些法律风险,结合全国及我区近期出台的一些防范型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合同、劳动用工、企业经营融资等各方面做一分析防范,以助力我区企业顺利度过难关,为自治区经济发展添砖加瓦。此文章也是伊坤律师事务所践行自治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公益服务活动之一,抗击疫情,我们在行动!

自去年12月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截至目前,疫情已发展到非常严重的地步,20201月31日世卫组织宣布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党中央及政府为了应对疫情,出台了延期开工、开学、居家隔离等相应防控措施,疫情给国家、企业及个人都带来了非常大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还会不同程度的持续,面对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疫情期间的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是当务之急。

一、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

合同是企业开展经营、配置人财物、获取利润、锁定利润的纽带。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重中之重。疫情期间,企业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但企业的合同行为不能因为疫情也随之隔离,现就企业疫情期间的合同风险及防控措施解答如下:

疫情期间,由于全国各地的隔离、交通管制、封城等防控措施,必然会导致许多企业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会出现履行不能、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等违约风险,面对这一情形,企业该如何应对?企业能否完全以疫情为由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来免除履行方面的法律责任?

不能,根据《合同法》117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现在的疫情可以算是不可抗力,但就目前疫情的发展情况,全国湖北最为严重,其他省份,如内蒙等省份疫情扩散尚在可控的范围内,能够通过预防等措施控制,并不一概能以疫情为不可抗力来主张免责。

故此我们建议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程度的不同,面对疫情导致的合同风险,企业可作如下应对:

第一,不管是履行义务方还是权利方,首先要弄清楚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的风险大小,如在疫情重灾区,疫情导致企业在短时间内无法复工、无法生产经营,无法履行合同、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均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及时向对方发送告知函,告知对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以最大限度降低双方的风险。

第二,若非疫情重灾区,但疫情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致使合同的履行出现一定程度的风险,如因物流、运输等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的合同无法按时履行;因政府征用、捐赠等原因导致的合同无法全部履行等风险时,企业评估了履行风险后,一方应当及时向对方发送延期履行或变更合同履行的请求,双方协商变更。

第三,若受疫情影响不大,企业在可控的范围内可以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合同,既实现了自我利益,也担当起来社会责任。

总之,疫情期间,合同履行方面的风险重在诚实信用、积极主动的沟通协商,切不可坐等结果发生,更不可抱有侥幸或投机心理借疫情来规避责任,否则可能造成更大损失,甚至遭受惩罚,法律追求的永远是公平和公正!

二、企业劳动用工方面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

员工是企业的根本,处理好劳动用工关系是企业获取利润的前提,但就目前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总体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情况下,企业如何在疫情期间既遵守法律规定,又能顺利度过困难期,充分发挥企业的人力资本作用,至关重要。针对实际情况,结合人社部发【20208号《关于做好疫情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8号意见”),我们从以下方面对企业的劳动用工风险作一分析:

第一,疫情期间,企业能否以疫情为由进行经济性裁员?

可以,但除非必要,不建议企业在特殊时期进行经济性裁员。若企业确实严重经营困难,不进行经济性裁员,缩减规模,企业将无法生存,而且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必要采取的措施,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必须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才能进行经济性裁员,否则裁员行为无效。详见《劳动合同法》、《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等法律法规。

第二,疫情期间,企业可否调整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

除了在劳动合同中提前有约定,一般企业不能单独调整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但在疫情期间,受疫情的影响,企业会不同程度的出现生产停滞、员工无法按时返岗、被隔离等现象,故此企业可根据疫情影响的程度,可临时性的调整部分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同时,企业由于受疫情的影响,导致员工工资发放的困难,故此企业可一定程度上对员工工资作一定调整,调整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对因疫情无法复工、无法返岗员工发放一定的生活费。另,企业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工资待遇时应当事先通知全体员工,并征求工会或员工代表大会意见,否则会导致调岗调薪行为无效。

人社部8号意见关于“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也作出如下规定 

1)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2)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3)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总之对于疫情期间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的调整,企业应当本着诚信、公开、公平、协商的原则进行。

第三,疫情期间,企业如何组织生产经营?

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企业,短时间内无法复工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企业可协同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定停工期间的规章制度,组织公司员工通过线上完成工作任务、或者领取任务居家完成、或者在线上进行培训学习、在线开会、在线考核等形式组织开展活动,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对于拒不履行疫情期间规章制度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既保障了企业的组织性,又可培养员工的归宿感和创造性,同时对于个别无所事事、破坏企业管理的员工起到惩戒作用。

对于受到疫情影响较为严重,但一定程度上可以复工的企业,或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制定疫情期间的工作制度,通过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延长工作时间等灵活的复工制度。但企业在安排灵活工作制度时应当制定严谨规范的疫情防范制度,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疫情防范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对于受疫情影响不严重地区的企业,也应当积极制定严谨规范的疫情防范制度,在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疫情防范安全保障设施设备前提下,积极努力恢复生产经营,在疫情期间,承担起每一企业该有的担当和责任。

三,企业资金及人员方面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

疫情期间,企业一方面因疫情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即使开工经营也存在员工被隔离、劝返等原因导致人手不足的现象,另一方面,企业却不得不面对到期的银行贷款、到期的租金、应发的工资压力和风险,面对这些,企业该如何度过难关?

根据我国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近期出台的各种扶持政策,逐一分析如下:

1、人员方面的困难。

很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尤其是一些生产疫情防护用品的企业、物流运输类企业会出现大量的员工短缺现象,面对这种情况,人社部8号意见规定:

1)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2)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3)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故此,企业应当积极利用国家给出的有力政策,主动积极对接各劳务派遣企业,依法寻求相应的劳务派遣员工,可解决短期内的用工紧缺问题。

2、资金方面的困难

因疫情的影响,很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会出现严重的资金困难,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利用国家政策优惠,在法律的框架内争取政策的支持,进行创新创业,度过难关。

近期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用以减轻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困难,如2月7日,财政局联合税务局相继出台《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四个文件,对疫情期间因生产、运输疫情物资的企业采取税前扣除、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的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也发布了《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中通过加大信贷力度、降低融资成本、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加大创业担保支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等途径对困难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同时通过减免和延期缴纳税款、减免一定时期租金、降低和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企业成本等途径切实减轻困难企业负担。

综上分析,疫情给社会、给企业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大难当头,众志成城、各尽所能、各司其职、互帮互助,我们一定能涅槃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