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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关于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20-08-08 00:00      阅读次数:4059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关于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防范

(曹文萍 周连平)

引言:内蒙古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疫情发生以来,积极关注疫情的动态,通过线上学习等形式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疫情期间的经营管理中可能涉及到的刑事违法犯罪问题,结合我区的政策,整理编辑如下,供各企业参考,助力我区企业顺利度过难关,为自治区经济发展添砖加瓦。这也是伊坤律师事务所践行自治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公益服务活动之一,抗击疫情,我们在行动!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2月6日我区公安厅向全区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查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明确提出依法严厉查处的9种违法犯罪情形。因企业陆续开工,我所总结当前疫情期间发生的各类犯罪行为,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总结当前疫情防控涉及的7类刑事犯罪,为企业在日常经营期间关于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防范做出提示。

 

一、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1.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死刑

2、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七年。

 

二、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触犯“妨害公务罪”,最高判刑三年。

2、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3、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触犯“寻衅滋事罪”,最高判刑十年。

4、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触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最高判刑死刑。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触犯“抢劫罪”,最高判刑死刑。

 

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判刑死刑

2、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判刑无期。

 

四、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1、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触犯“非法经营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2、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触犯“虚假广告罪”,最高判刑二年。

 

五、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

1、作为已经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判刑七年。

2、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已被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非法行医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

1、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触犯“污染环境罪”,最高判刑七年。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其他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

1、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附相关案例:(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一、广西·玉林

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不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被立案调查

 

2月1日,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玉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男,1979年出生),2020年1月15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到相关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1月31日,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薛某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于2月1日对薛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

二、江西·赣州

隔离期间乘坐交通工具被立案调查关于对陆某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情况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月2日,我局对陆某(女,江西赣州人,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1月17日,陆某乘飞机到外地游玩,于25日返回赣州。在旅游期间,陆某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有亲密接触。在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陆某仍乘公共交通工具与他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负责。

 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   
2020年2月2日     

 

 

三、广东·汕头

隔离期间乘坐交通工具被立案调查

2月3日凌晨, 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发布警情通报。近日,该区公安机关经侦查,初步查明杜某然、杨某丽夫妇(均系湖北省枣阳市人),于今年1月23日从湖北乘车到达澄海探望其父亲杜某雨,之后一直在杜某雨务工的工厂居住。期间,杨某丽已经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许某浩明知杨某丽出现症状,没有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1月29日,杜某然、杨某丽夫妇被医学隔离观察。1月31日,杨某丽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与杨某丽有密切接触人员已经集中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2月2日,该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丽、杜某然、杜某雨、许某浩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同时,对杜某雨务工的工厂业主进行调查。

          四、内蒙古自治区

1、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办理了一起徐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

 

2020年2月5日16时许,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额尔敦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锡市聚游网客宾馆内聚集多人在上网娱乐,依据锡林浩特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令(第3号),依法将聚游网客经营者徐某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违法行为人徐某乾对疫情期间违反政府令,收住多名客人入住、聚众娱乐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徐某某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2、包头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办理了一起田某等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案。

2月5日下午,万水泉派出所民警在辖区万水泉红旗场部供销社旧址附近,发现有车辆异常聚集,民警立即上前侦查,看到有人正在一处窄小的废弃房屋聚集赌博,随即当场将田某等人抓获,在向嫌疑人分发口罩做好防护后,民警依法将田某等17人传唤回所,做进一步调查取证。经查,赌博发起者田某等人明知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在市政府下发《停止或取消公众聚集性活动的紧急通告》后,仍从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等多地邀约聚集,以麻将、推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极大的影响。

由于田某等17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七十条之规定,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为赌博提供条件、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田某等17人被分别处以五到十五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涉案赌资18177元被依法收缴。

疫情当前,全区公安民警日夜奋战在守护平安和疫情防控第一线,及时查处了一批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下一步,全区公安机关将继续突出重点,主动发现、严厉查处《通告》中的9种违法犯罪行为。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充分理解当事群众对疫情的恐慌心情,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宽严相济,打击极少数,教育转化大多数,全力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治安良好秩序。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法守法,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做有损疫情防控的事,对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