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卫人口函〔202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切实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做好托育机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指导各类托育机构可依法暂停开展收托、保育服务,具体恢复入托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指导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教机构、亲子园等,暂停开展线下培训活动,鼓励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提供服务。
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8日
(三)《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第一版)
为强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全体儿童和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指导各地落实防控工作各项要求,现制定《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一版)》。
一、成立机构防控领导小组
成立以院长(主任)为组长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压实责任。领导小组可下设行政、医疗、后勤等工作小组,集中医护力量,落实后勤保障,全力开展防控工作。
二、制定防控应急预案
按照当地应急防控指挥部要求,结合机构内儿童养育实际情况,制定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明确工作原则、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应急规程和工作要求,把责任细化、落实到每一个组、每一个人。
三、落实防控具体措施
一是宣传防控知识。通过发放宣传手册、讲解防范病毒传染知识等方式在机构内宣传防控知识,提高员工和儿童疾病防控的意识。
二是实行封闭管理。取消所有外出及机构内集中性活动。所有进入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值班室测量体温,如出现异常,要迅速离岗,按要求进行报告并自行隔离观察或就医。除员工及后勤车辆外,所有外来人员及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机构,进入机构的人员、车辆要进行消毒
三是划分管控区域。根据当地疫情严重程度,将机构内区域划分出更衣区、清洁区、隔离区等区域,各区履行各自防控工作具体规程,开展分级防控管理。院内有医护人员的,要开辟医护人员专用休息区、进餐区,由后勤人员集中送餐,减少医护人员外出感染风险。
四是设立隔离区域。新进入机构、外出治疗返回的儿童,在机构隔离区域进行严格医学观察,提前把控风险,杜绝交叉感染。
五是严格执行防护流程。落实进入机构消毒流程,所有员工进入机构前在门口用消毒洗手液洗手、消毒,更换口罩,在过渡区更换工作服,脱外套挂在通风处,背包类及其他随身物品集中存放,不得带入儿童居住区。进入隔离区开展工作的,要消毒、带护士帽,有条件的加穿隔离防护服。儿童居住区每日定时通风、定时消毒。所有工作区域、儿童居住区域,每日用消毒液拖地消毒。医护人员口罩一般4小时更换一次,换下的口罩、隔离服等医疗用品,集中用消毒液消毒后作为医疗废弃物处理。
六是规范开展儿童护理。按要求开展儿童护理,做到刷牙、喂饭等护理环节前均用消毒洗手液对手消毒,均戴口罩。规范护理流程,不得多名儿童同时使用一套餐具,减少儿童感染几率。加大儿童医疗救治、日常康复监测力度,减少儿童发热现象发生。
七是舒缓员工和儿童情绪。重视加强员工和儿童心理调节,通过收看电视、播放音乐等方式纾解焦虑恐惧情绪,保持正常作息、规律生活。
八是保障物资供应。分批购置医用口罩、防护服、护士帽、消毒液、测温仪等医疗物资,为防控工作提供充足的医疗物资保障。按规定储备儿童及员工生活物资,确保生活正常有序。
九是强化应急保障。强化备班备勤制度,要按规定比例配足工作人员并落实到个人,每套班均需落实备班人员,备班人员要时刻待命,手机24小时开机,随时处理应急状况。提前与防控指挥部、市、区、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协调,预备应急车辆,随时为可能发生的状况做好应急准备。
十是落实监测和报告制度。要求各科室每日监测儿童及员工体温,做好记录,同时了解员工日常接触亲属及共同居住人身体状况,一并报机构防控领导小组汇总,按要求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