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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颁布的关于未成年人的法规、政策和通知汇编(第三篇)
发布时间:2020-08-17 00:00      阅读次数:3172

(四)《关于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

民电202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指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按照全国民政系统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现就加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及时发现报告。要指导各地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统一部署下,及时发现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确认感染、疑似感染或需隔离观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并第一时间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报告相关信息,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或报告反映困难。

二是分类做好临时照料。要根据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自身和家庭状况,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做好临时照料服务。对与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身体状况不明的儿童,在由指定地点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诊断期间,要跟进了解相关情况。对确认其非感染或已过观察期而监护责任未落实或一时难以落实的儿童,当地民政部门要协调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落实临时照料、提供关爱服务,或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三是加强救助保障。加强对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障工作,指导各地及时将其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落实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确保生活兜底到位。疫情防控期间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或其他困境儿童申请条件的,要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探索通过远程方式提供相关证明,也可采取个人承诺方式先行保障,其他手续可待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做到当月审批、当月发放。

四是开通救助保护热线。各地要依托地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方式开通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护热线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响应有关线索,做好临时照料咨询、转介服务、个案跟踪、资源链接等工作。地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加强与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联动,延伸服务触角,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好救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依靠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保证信息通畅,确保紧急问题在第一时间得到处理,帮助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及其家庭顺利渡过难关。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2月11日

(五)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财办教〔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7号)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教电〔2020〕29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研究制定经费保障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增强做好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力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教育部门沟通协商,密切关注疫情对学校教育教学和学习生活成本等的影响,及时研究制定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措施,支持学校确保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疫情防控。

  二、统筹安排教育经费预算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上级教育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进一步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学校的支持力度,提升学校防控能力,保障学校正常运转。中央财政已提前下达的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公用经费补助部分)、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等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由地方财政、教育部门及学校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学校疫情防控需要,安排用于学校疫情防控物资、设备采购等支出。省级财政部门在分配下达2020年中央和省级相关教育转移支付时,要向疫情防控重点市县倾斜。

  三、加快财政教育资金拨付使用

  各地财政部门要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资金拨付使用,确保学校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到位,并会同教育部门强化资金使用监管。要按照《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要求,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根据学校疫情防控需要提高采购时效,保证采购质量。

  四、指导学校加强疫情防控经费保障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疫情防控工作经费保障方案,研判资金需求,细化经费保障措施,统筹用好财政资金、学校自有资金和社会捐赠等各渠道资金,确保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政策跟踪和分析研判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跟踪有关财政经费保障政策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态势,分析研判延期开学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返校、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政策落实等工作的影响,及时制定预案。

  经费保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教育部报告。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 高瑛泽010-68551959

教育部财务司       王俊010-66097557

 

 

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