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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上班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算工伤吗?(曹文萍 徐高阳)
发布时间:2020-08-12 00:00      阅读次数:3637

2月10日,全国各省市陆续迎来“复工潮”,但由于目前仍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复工潮”所带来的人员流动、人员聚集的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同时也给疫情的防控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那么,如果劳动者在上班期间不幸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算工伤呢?

工伤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具体情形由《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地方法规规章加以规定。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该《通知》在适用时,必须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即在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消除、挽救、治疗等工作中不幸感染了肺炎。如果不是在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消除、挽救、治疗等工作中感染了肺炎,而是在日常的其他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那么就不能适用该《通知》的规定。比如某医院的一位神经内科大夫,在为一名患者接诊时被该患者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为该大夫并非是在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被感染的。

二是该《通知》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其中“医护人员”包括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控制、消除、救治工作的医生、护士、护工、救护车司机、医院管理人员及后勤保障服务人员等。对于“相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一般认为主要包括坚守、战斗在抗击肺炎疫情第一线的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社区的工作人员。

三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受所在单位的指派、指示或授权从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预防和救治工作。

所以该《通知》有其适用的前提条件,如果不符合这些前提条件,哪怕是《通知》中明确的医护及相关人员,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如果不是因为疫情防治工作而导致感染,不属于工伤的范围。因此,对于那些没有参与到疫情防治工作的工作人员,如果其在上班期间不幸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第一个很难被认定为工伤的原因是很难确定、证明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因工作原因而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认定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这三要素进行综合认定。但由于可能导致该工作人员被感染上新型冠状病毒的场所太多,比如在超市购物时、出门买菜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甚至与新型冠状病毒患者擦肩而过时都有可能被感染,因此导致感染的原因充满了随机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加之该病毒的潜伏期较长,可能真正确诊时早已过去了很长一段时间,因此很难认定感染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导致的。

第二个很难被认定为工伤的原因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此前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其适用的主体范围主要是参与到疫情防治工作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将适用主体扩大到普通的员工。

但同时也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症状死亡或并被送到医院抢救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还有人可能会问,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由此可见,只有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公共交通事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并未包括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了传染病这种情形,因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在此,建议已经复工的企业和劳动者重视并做好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以便将感染的风险降到最低